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前項特殊教育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特教法第35條 資優與身障教育辦理方式
資優:
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方案
國民教育-特殊教育方案+巡迴輔導班+分散式資源班
高級中等教育- 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教班
身障: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24.根據民國九十八年所公佈之<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階段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