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樓~ 修法是18歲沒錯,但要後年才正式生效。今年還是以20歲喔~
植物人仍有民法的權利能力,但因為自己無法行使權利,所以要經過「監護宣告」,請求法院裁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處理。(所謂「受監護宣告」,以前叫做「禁治產」也就是就是禁止自己治理財產的意思。)民法 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
植物人仍有民法的權利能力,但因為自己無法行使權利,所以要經過「監護宣告」,請求法院裁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處理。(所謂「受監護宣告」,以前叫做「禁治產」也就是就是禁止自己治理財產的意思。)民法 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098 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2.依我國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滿18歲即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