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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1 下列何者非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情形?
(A)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B)樓梯及平台淨寬度之變更
(C)開放空間之變更
(D)屋頂設置樹立廣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北投陳文茜 小二下 (2020/08/25)
第 8 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
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
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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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下列何者非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情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