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後因習 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日本法
(C)美國加州法
(D)美國華盛頓特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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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 C(610), D(15), E(0) #1849519

詳解 (共 4 筆)

#3271014
涉民法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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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514
親權屬父母與子女間之關係,依涉民法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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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713

1.本案屬涉外事件:因牽涉外國人之日人乙、外國地美國加州

2.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參涉民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

3.定性為親權

4.連繫因素:國籍(參涉民法第55條)

5.準據法:美國加州法律(參涉民法第55條、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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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651
涉民法第55 條規定:「父. 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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