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
關備案?
(A)變更設計人
(B)變更使用人
(C)變更承造人
(D)變更租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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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8), C(577), D(5), E(0) #1898057
統計: A(204), B(28), C(577), D(5), E(0) #1898057
詳解 (共 2 筆)
#5601697
第 55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一、變更起造人。
二、變更承造人。
三、變更監造人。
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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