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何一機關審查?
(A)司法院
(B)行政院
(C)監察院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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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49), C(2203), D(70), E(0) #366206
統計: A(806), B(49), C(2203), D(70), E(0) #366206
詳解 (共 5 筆)
#493350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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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094
九職等以上->監察院
九職等(含 以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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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18
修法完在第24條喔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
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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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731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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