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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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71 大偉與一群朋友,在夜市酗酒鬧事,不聽禁止。大偉上述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的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