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所謂無開口樓層,係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一定之標準者。其 中,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其有效開口,係指具可內切直徑多少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 樓地板面積幾分之幾以上者,方屬有效開口?
(A) 50 公分以上;三十分之一以上
(B) 40 公分以上;二十分之一以上
(C) 50 公分以上;四十分之一以上
(D) 40 公分以上;三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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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178), C(141), D(74), E(0) #1143645
統計: A(687), B(178), C(141), D(74), E(0) #1143645
詳解 (共 5 筆)
#1360929
| 現行條文 |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 |
| 第 4 條 |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 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 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 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 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 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 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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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496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 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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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922
答案應該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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