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相對人乙詐欺而訂立系爭契約,表意人甲應以意思表示撤銷契約(民法§116),如以訴訟主張撤銷之,自係欠缺訴之利益,①之論述係屬正確。------- 簡單來說 提撤銷就可以了不用打官司(二)非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非屬確認之訴之客體,「」②之論述「A 骨董是否為仿冒品」係屬一般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如提起之,係屬確認利益之欠缺。----------跟本案沒有牽連關係
意思表示是否為真品買賣關係給付30萬
71 甲、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以新臺幣(下同)30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