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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 臺灣銀行聘用業務員、約聘雇人員、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臨時職員改僱助理辦事員甄試:會計學概要、銀行法概要、票據法概要#18208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 臺灣銀行聘用業務員、約聘雇人員、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臨時職員改僱助理辦事員甄試:會計學概要、銀行法概要、票據法概要#18208

年份:100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71.住所地在台北市文山區之張先生簽發 A 銀行 B 分行(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經住所地 在台北市大安區之陳小姐背書後,交付予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之李經理,則李經理之付款提示期限為:
(A)  2 天
(B) 7 天
(C) 15 天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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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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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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