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撒水頭之設置,何者錯誤?
(A)夜總會之舞臺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1.7公尺以下
(B)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C)醫院病房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二種感度爲限)
(D)高架儲存倉庫中設在貨架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2.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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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53), C(747), D(169), E(0) #967326

詳解 (共 3 筆)

#2467335
 46 條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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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A)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

      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

    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

    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撒

    水頭間距在三公尺以上,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

    下。(C)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

    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

    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B)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

    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

      置。(D)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

      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

      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防護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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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使用

小區劃型撒水頭第一(醫)種感度

距離:2.6m ,除以二就是1.3,所以空間是13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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