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者,應先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有關總資產10%以上係以下列何者計算?
(A)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B)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C)由公司自行決定採個體或合併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D)最近期母公司總資產金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2), B(259), C(132), D(133), E(0) #2941778
統計: A(722), B(259), C(132), D(133), E(0) #2941778
詳解 (共 1 筆)
#7096722
第 35 條
1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2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