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甲..-阿摩線上測驗
1F 阿四 大四下 (2014/07/13)
就是指該事實「所涉及」到的法規、措施 「本件所涉及到或應適用的法規」在法律用詞裡就會變成「系爭法規」 只是比較文言的說法罷了 所謂系爭之人,就是具爭議的人, 例如系爭商標,就是兩造爭執的商標,爭執有異議的商標,像所有權或監護權或系爭人之合法性等。 系爭人同時指 : 有爭執、不同主張、爭訟的"兩人"。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ylt=A8tUwYl9icJTFz0A5j5r1gt.;_ylu=X3oDMTByNHJlbG03BHNlYwNzcgRwb3MDMgRjb2xvA3R3MQR2dGlkAw--?qid=1509070402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