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據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及其他法令之間的競合問題,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B)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C)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但其行為有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D)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如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得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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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1), C(17), D(138), E(0) #3122099
統計: A(4), B(41), C(17), D(138), E(0) #3122099
詳解 (共 1 筆)
#5869856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1.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3.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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