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 5 人者,公司應如何處理?
(A)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B)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C)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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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150), C(209), D(5), E(0) #1968464

詳解 (共 1 筆)

#4404922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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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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