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之責任及應有作為,係規定於何種法律之何一條文中?
(A)會計法第二章第十九條
(B)審計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條
(C)會計法第四章第九十九條
(D)審計法第一章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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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14), D(0), E(0) #2755161

詳解 (共 1 筆)

#5823626
(A) 會計法第二章第十九條 
第 19 條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B) 審計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條
(C) 會計法第四章第九十九條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D) 審計法第一章第十九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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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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