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需用土地人變更工程設計,致徵收土地..-阿摩線上測驗
3F JEREMY65 高三下 (2015/12/2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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