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商業會計必須先依據原始憑證,才能編製記帳憑證,而原始憑證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又分為下列三種:(一)外來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取得者」。例如:繳納保險費收據、匯款回條聯、提貨單、進貨發票、向客戶收取的本票。(二)對外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例如:預收保證金收據之存根或留底、退貨單、銷貨發票、償還債款之發出之票據。(三)內部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例如:折舊攤銷及備抵呆帳提存之計算書表、領用物品清單、商品盤存單、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原始...
原則上商業會計必須先依據原始憑證,才能編製記帳憑證,而原始憑證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又分為下列三種:(一)外來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取得者」。例如:繳納保險費收據、匯款回條聯、提貨單、進貨發票、向客戶收取的本票。(二)對外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例如:預收保證金收據之存根或留底、退貨單、銷貨發票、償還債款之發出之票據。(三)內部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例如:折舊攤銷及備抵呆帳提存之計算書表、領用物品清單、商品盤存單、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原始憑證為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最初證明,為期會計記載之正確及真實,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乃特別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至於原始憑證應如何制作,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如下:(一)外來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各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1.憑證名稱。2.日期。3.交易雙方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4.交易內容及金額。(二)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三)原始憑證會計疑義經濟部90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09002221870號函釋,經查保險公司於接受理賠事件時,係先經理賠部門核定理賠金額後再轉由財務部門依客戶指定方式撥付款項,而「理賠給付通知書」則是依財務部門確定給付後轉由營業處或代辦人交付被保險人,尚不符合原始憑證之定義。
會計人員記帳時,除整理結算或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外,原則上必須根據原始憑證作成記帳憑證,此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所謂記帳憑證,通常即稱之為「傳票」,它係以記載每一交易要旨,傳遞於各部門間,憑以記帳或審核或收付款項之單據。商業會計法第十七條又分為下列三種:(一)收入傳票指收入現金事項,應記入現金簿收方者,所編製之傳票。(二)支出傳票指付出現金事項,應記入現金簿付方者,所編製之傳票。(三)轉帳傳票指記載與現金無關或僅有部分現金收支事項,而應記入普通日記簿者,所編製之傳票。因會計事項有部分現金收支之情形,若欲分別記入普通日記簿及現金簿者,則應分別編現金傳票及轉帳傳票各一張處理又者商業會計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轉帳傳票得應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所謂現金轉帳傳票,係商業交易中有一部分現金收付者所使用之轉帳傳票;所謂分錄轉帳係指商業交易中,無現金收付時所使用的轉帳傳票。
2.企業借款給員工所收到的借據是屬於: (A)內部憑證(B)外來憑證(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