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34-2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
、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44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組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