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63號
爭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5 依司法院釋字第663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稅捐之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