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
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
27 甲有一地被依法徵收,試問其對該地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 (A)公告徵收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