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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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781227 (2015/01/29)
(A)所得稅法第79條:納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B)所得稅法第108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C)所得稅法第112條: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何處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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