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那一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外銷貨物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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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781227 (2015/03/04)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 外銷損失: 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 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 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 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 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 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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