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n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n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n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74.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之支票,其提示期間為發票日後幾日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