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對於民國 100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工作者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B)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在30人以上,應進用至少 3%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C)公營停車場應保留5%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
(D)身心障礙者可享用承租國宅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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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福元 國三下 (2016/01/06)
(D)缺少一個條件喔,就是身障者要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蕭鉛筆 大一下 (2017/07/03)

身心障礙者
就業名額3%

停車位2%

第五十六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相關罰則】第一項~§99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7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4/13)

第 38 條 (就業保障名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20 對於民國 100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