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A) 醉漢抗拒管束措施時(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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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戒具之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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