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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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5)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向行政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V(B)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準110警特(已上榜) 大二上 (2021/08/25)
(A)社維法第42條第2項第6款: 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社維法57條第1項: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