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阿摩線上測驗
1F 李美雀 小六下 (2016/12/25)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102年5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615號函公告 一、本公告之公共場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二、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AED)之公共場所如下: (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二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 百五十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