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七 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
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第 3 條五 特種車: (一) 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 種車。 (二) 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 之特種車。
2.下列何者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輛? (A) 拖吊車(B) 灑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