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
妨礙車門、月台關閉或擅自開啟│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二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一、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二、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三、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30.臺北捷運旅客妨礙車門關閉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 分鐘,依統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