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因違規停車而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經公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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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洪韶陽 高一下 (2016/08/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
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 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 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