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8.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A)僱用獎助措施
(B)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C)補助求職交通費用
(D)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統計: A(22), B(14), C(25), D(22), E(0) #377944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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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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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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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僱用獎助措施:正確(本辦法第 3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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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正確(本辦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2 目 / 國字括弧(二)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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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補助求職交通費用:正確(本辦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1 目 / 國字括弧(一)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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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選。屬於《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之「保險給付」種類,與本辦法的積極「促進就業措施」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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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本辦法係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子法(非《就業服務法》)。運用就業保險當年度應收保險費 10% 及其歷年結餘提撥之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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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 ALM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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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失業:景氣低迷時透過薪資差額補貼(僱用安定措施),倒逼企業以協商減少工時替代直接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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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引進:透過獎助金(僱用獎助措施)消除職場歧視,實質提升雇主進用中高齡、長期失業者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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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排除:實質補助跨區求職與搬遷成本,並透過政府提供短期臨時工作防範弱勢斷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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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義務:企業與勞工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不論天數多短皆須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通報列管(此為勞基法體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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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限: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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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標準:補貼「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薪資」差額之 50%(採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
⚠️ 剛性期限防線(第 6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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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單次公告辦理之期間,最長為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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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保險人(勞工)合併領取薪資補貼之期間,依法最高以 24 個月為限(切勿記成舊制或一般公告的12個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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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條件: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特定對象失業者,連續僱用滿 30 日以上且薪資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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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限: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補助期間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 津貼剛性上限(與最低工資法對接):全面廢除舊制「176 小時」剛性鎖死限制。現行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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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結構精準化(第 3 條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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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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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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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法規原文前兩項採取國字括弧結構,後續目別延續至第 8 目「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第 9 目「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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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項目 |
核心剛性數字與限制 (按現行法實施) |
法規依據重點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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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措施 |
1. 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
第 9 條、第 13 條、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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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措施 |
1. 連續僱用滿 30 日以上。 |
第 1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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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 |
1. 按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 |
第 4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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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措施 |
已明文納入第 8 目「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
第 3 條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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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月」請領期限的法理邏輯(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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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單次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的期間最長為 12 個月(第 6 條)。但若經濟衝擊具連續性且公告未中斷,勞工個人進場請領的合併累計上限依法就是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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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不鎖死時數」的計費邏輯(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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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已將天花板全面修改為「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配合最新施行之《最低工資法》,術科與學科字面用語請一律精準對接「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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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通報」與「申請」的時間差(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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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要實施減班休息,不論天數多短,皆有「通報地方勞工局」的行政義務(勞基法體系)。而「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則是勞工向就業中心發動「申請薪資補貼」的法定不變期間(就保措施體系)。兩者本質互斥,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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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剛性關鍵字記憶卡
【授權母法】—→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 (動用 10% 應收保費與結餘)
【安定補貼】—→實施每滿 30 日 ➔ 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 ➔ 差額 50% 補貼 ➔ 合併上限 24 個月)
【僱用獎助】—→就服推介特定對象 ➔ 連續僱用滿 30 日 ➔ 補助上限 12 個月)
【臨時津貼】—→按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 ➔ 一個月上限 = 月最低工資 ➔ 最長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