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四條:
配偶、
家暴離婚未再婚,已故配偶未再婚與已故配偶親屬仍有親屬往來、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父母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國籍法第三條2/4/5者仍可申請歸化
5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最少應合法居留繼續幾年以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