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
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
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
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
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2.有關縣道修建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12 (B)23 (C)34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