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一位私營補習班的男性美語老師,遭雇主以「穿著打扮不男不女、疑似同性戀、不適合文教工作」 為由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此解僱案的適用可能性為何?
(A)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因為該美 語補習班為私營機構
(B)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因為該位被解僱的教師為男性
(C)適用性別工作平 等法,雇主的解僱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的性傾向歧視
(D)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但雇主的解僱行為係 因其工作不適任,為合理行使解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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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9), C(13844), D(199), E(0) #14623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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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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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68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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