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012.4.
第五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72 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之原有合法防火構造建築物,10 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在 1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