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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人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26652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人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26652

年份:104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72.依據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信託基金之經營與本金損失之準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B)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公司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C)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D)信託投資公司為信託資金借入款項,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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