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據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信託基金之經營與本金損失之準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B)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公司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C)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D)信託投資公司為信託資金借入款項,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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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9), C(138), D(256), E(0) #935211
統計: A(25), B(49), C(138), D(256), E(0) #935211
詳解 (共 3 筆)
#4087976
第 110 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
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信託投資公司對應賠償之本金損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確實評審,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由公司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之。
前項特別準備金,由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提撥。
信託投資公司經依規定十足撥補本金損失後,如有剩餘,作為公司之收益;如有不敷,應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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