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刑可分為主刑與從刑;以下何者屬於從刑?
(A)死刑
(B)褫奪公權
(C)拘役
(D)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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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672), C(77), D(245), E(1) #136649

詳解 (共 4 筆)

#1060670
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4條: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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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536
從刑僅剩褫奪公權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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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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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可分為主刑與從刑;以下何者屬於從刑?
刑法第34條: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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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31

主刑:又稱本刑,是可以獨立宣告執行的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五種。
從刑:又稱附加刑,必須附加在主刑之上才能科處,不能單獨判決。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刑主要有褫奪公權、沒收、以及追徵、追繳或抵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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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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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五章 刑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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