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小型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快速道路隧道,應保持至少多少距離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A) 50 公尺以上
(B) 100 公尺以上
(C) 150 公尺以上
(D) 200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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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7), C(2), D(2), E(0) #1331494
統計: A(126), B(47), C(2), D(2), E(0) #1331494
詳解 (共 2 筆)
#1604185
回上一頁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1.09.20. 管字第10160076161號公告 [規範基礎] [列印] 主旨:公告修訂「國道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19條第 3、 4項。 公告事項: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 4款條文,業經交 通部及內政部於 101年 8月31日會銜令修正發布,修正大型車行駛 於長度 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之行車安全距離,修正 後條文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 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 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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