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甲為某大學學生,因該校校園廣闊,某日為避免上課遲到,偷偷地將停放在校區為乙所有而未上鎖之脚踏車,騎到上課地點後,任意棄置。試門:甲成立何罪?
(A)竊盜未遂罪
(B)竊盜既遂罪
(C)毀損器物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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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6), C(5), D(109), E(0) #2765362

詳解 (共 3 筆)

#5053107

很簡單,就「使用竊盜」


竊盜罪作為保護個人財產持有權利免於遭受終局破壞,因此在主觀構成要件中加入了「不法所有意圖」,亦即行為人除了出於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新持有的客觀行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以新的所有權人自居之意思。若行為人僅出於暫時性使用而事後加以歸還,此一行為在學理及實務上稱為「使用竊盜」,即行為人主觀上僅出於「不法使用意圖」,此行為於刑法上是不可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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