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下列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罰則敘述,何者錯誤(A)拒絕原能會所為之放射性物料相關檢查,可處二百萬元以上罰緩(B)違反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者,可處五十萬元以上罰緩(C)因過失而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未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量報告,可處二百萬元以上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