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我國在1999年以前對於酒後駕車的行為,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課予罰鍰,在1999年則增訂刑法第185-3條,將酒後駕車納入刑法處罰的範疇,以保護一般民眾的生命財產。請問該條文立法的保護法益為何?
(A) 國家法益
(B) 社會法益
(C) 個人法益
(D) 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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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3), C(3), D(1), E(0) #3636188

詳解 (共 1 筆)

#6958885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探討的是酒後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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