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6條: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
羈束處分:要怎麼處理法條已經詳細規定,只能照做
裁量處分:機關還有審酌空間
26.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若有下列何種情形存在時,即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