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
2.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23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與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管收之人因其非刑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