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為著火性物質?
(A)易燃固體
(B)易燃液體
(C)自燃物質
(D)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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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832), C(600), D(2669), E(0) #3034416
統計: A(303), B(1832), C(600), D(2669), E(0) #3034416
詳解 (共 4 筆)
#593435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 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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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3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4 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易燃液體是不同的物質分類,多了「灌注」與「蒸發」,少了「摩擦」與「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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