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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於下列何種期間內為之?答案顯示: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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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國二下 (2017/02/26)
第 12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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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u-Han Dreaml 高三下 (2017/04/04)

第 123 條

授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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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柚子(已上榜110高普人事 大四下 (2021/07/04)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7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於下列何種期間內為之?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