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有關票據追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B)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C)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D)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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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803), C(42), D(66), E(0) #669628
統計: A(97), B(803), C(42), D(66), E(0) #669628
詳解 (共 2 筆)
#2645241
第 96 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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