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A)管束
(B)命令歇業
(C)吊銷證照
(D)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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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4), B(29), C(51), D(228), E(0) #503959

詳解 (共 3 筆)

#952633
管束--執行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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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965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B)、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C)、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D)、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參考行政罰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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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318

記次 n=記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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