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設施經營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劑量
得不適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原規定限度。但1年內仍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且5年內之平
均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A)1,1
(B)3,1
(C)5,1
(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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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2), C(118), D(40), E(0) #1066553
統計: A(81), B(12), C(118), D(40), E(0) #1066553
詳解 (共 3 筆)
#3464205
[詳解]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新)
第十二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第十五條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
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
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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