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有關行政法上之公營造物,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由行政主體設置
(B)無須法規 為組織建置的依據
(C)人與物之功能上的結合
(D)服務於公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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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854), C(17), D(6), E(0) #145246

詳解 (共 1 筆)

#6225503

行政主體之類型:公營造物

1.定義

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簡言之,公營造物的概念其實就是人和物的結合體,並著重在人與物之間的利用關係。例如:圖書館、公立醫院、殯儀館、動物園、監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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